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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举行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2018-02-24 17:11 来源: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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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于2018年2月24日15时举行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委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介绍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老龄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问。

新闻发布会现场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 李保俊]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民政部2018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是正月初九,借此机会,先给媒体朋友们拜个年。新的一年,也希望大家继续关心、支持民政工作。按照惯例,本次发布会应通报上年度民政重点业务工作进展和下步工作安排,但是大家也都知道可能也都参加了,由于2月1日国新办已举行民政专场新闻发布会,相关内容部长们已经做了发布,今天发布会就不再通报了。

今天,我们邀请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同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信用处处长李慧同志介绍由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黄胜伟同志、全国老龄办宣传部部长刁海峰同志介绍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全国老龄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介绍这几个问题,同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李保俊主持会议

下面,首先请李波巡视员介绍《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

[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 李波]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情况。

2018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的签署,是2018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慈善事业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慈善法》和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重要制度建设。备忘录的签署,是对《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总体要求的深化落实。随着本备忘录的签署,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同签订备忘录,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各部门各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是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行政管理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惩戒对象中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诚信记录,以及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慈善是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方式。《备忘录》的签署对于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

一是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鼓励,有了新手段。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优惠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使得各参与部门能够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的鼓励,充分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二是对规范慈善活动、惩处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新抓手。慈善活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虚假、欺诈、滥用财产等行为,对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公信力都会带来严重损害。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的手段。备忘录出台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通过建立红黑名单,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激励和惩戒对象的范围,向社会告知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体现了国家对慈善活动的倡导方向。

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介绍有关情况

总的精神是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通过慈善组织实现捐赠财产的公开透明,将慈善捐赠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打造“风清气正”的慈善环境。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

同时,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等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事业彰显爱心善心,慈善活动人人可为,慈善捐赠中的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个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经签订和正在签订的数十个信用合作备忘录中,绝大部分是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而慈善捐赠是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青年志愿者之后,第3个对个人、企业和有关组织给予信用激励的领域。备忘录中的有关措施,例如,“将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等,都将对社会诚信产生积极影响。

[李保俊]谢谢李波巡视员!下面请黄胜伟副司长介绍《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情况。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 黄胜伟]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大家下午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近期,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推动文件贯彻落实,更好地解读宣传《意见》,今天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就相关情况进行专题发布。

农村留守老年人问题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是城乡发展不均衡、公共服务不均等、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的深刻反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的关爱服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为落实中央要求,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现实问题,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出台了该《意见》,提出要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

首先,《意见》突出强化家庭在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总结吸纳基层实践经验,《意见》进一步强调家庭子女和其他赡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对留守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生活不能自理的留守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员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报备。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黄胜伟介绍有关情况

其次,《意见》强调发挥村民委员会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权益保障作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是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意见》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协助做好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探访、重点帮扶等关爱服务工作。另一方面,提出通过完善村规民约,维护公共道德,倡导公益慈善,推动形成孝敬父母、尊重老人、互帮互助、邻里相亲的良好乡村社会风尚。

第三,《意见》明确发挥为老组织和设施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中的独特作用。《意见》鼓励整合利用下沉到基层的各类公用资源,让留守老年人能够就近获得相关服务。《意见》支持乡镇、村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发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活动的积极作用,鼓励地方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参与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意见》鼓励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并鼓励地方将农村互助幸福院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范围。《意见》支持农村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和项目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留守老年人多样化需求。

第四,《意见》支持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近年来,志愿者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弥补了政府关爱服务力量与资源的不足,形成了不少接地气、受欢迎的服务方法与模式。《意见》进一步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发挥形式多样、方法灵活、服务专业的优势,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第五,《意见》要求加强政府部门对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支持保障。构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领域广,需要加强政府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意见》强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计生、扶贫、老龄等多部门的合作机制。《意见》提出加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资源支持,加快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抓紧建立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制度,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鼓励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和关爱服务清单制度。《意见》要求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我就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李保俊]谢谢黄胜伟副司长!现在进入提问环节,提问前请报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

[光明日报记者]备忘录明确了慈善捐赠领域的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请问确定这些激励和惩戒对象主要出于哪些方面的考量?

[李波]备忘录里面提到了慈善捐赠中的激励和惩戒对象的问题。激励对象分为两类,一个是慈善组织,另外是捐赠人。怎么样确立激励的对象?对慈善组织来讲,首先他必须是依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在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或者认定;其次,是应当在民政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评估中获得良好等级即4A以上。对于捐赠人来讲,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人必须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我们也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捐赠人信息的采集、共享。根据《慈善法》的要求,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方能认可为慈善捐赠,这是确认捐赠人信息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联合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属于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对象。

惩戒对象备忘录里面也提到共有五类,包括:(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慈善组织”)。(2)上述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以下简称“失信捐赠人”)。(4)在接受慈善组织资助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受益人(以下简称“失信受益人”)。(5)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严重违法失信的慈善组织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有关规定确定;同时我们将严重违法失信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纳入了惩戒对象范围。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也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我们也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对象的范围,将依照相关主体参与活动范围、违法活动的处理权限等途径确定名单。

[农民日报记者]请问当前我国农村留守老人面临哪些现实问题?对于解决这些问题,《意见》作出了哪些部署安排?

[黄胜伟]农村留守老年人一般是指因子女长期离开农村户籍地务工或经商,身边没有赡养人或者是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根据2016年民政部的初步摸底排查结果,全国有1600万左右的农村留守老年人。这些留守老年人由于子女长期不在身边,不少还承担着繁重的农务劳动或者抚育孙辈的义务,在不同程度存在着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护、精神缺乏慰藉、失能缺乏护理等问题。《意见》针对这些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职责、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的思路,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安排和措施。

一是针对留守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问题,《意见》提出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制度,建立留守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留守老年人的风险评估制度,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和力量,来尽最大可能防范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安全的风险,发现风险我们及时予以化解或者救助。

二是针对留守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问题,《意见》也强调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要经常看望问候留守老年人,同时也要发挥村委会、为老组织、志愿者等相关方面的综合力量,不断丰富留守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探索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来使我们农村的留守老年人心理得到疏导、孤独得到排解、精神得到慰藉,生活更加充实,心情更加愉悦。

三是针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照护问题,《意见》也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来推进农村地区的医养结合实践,来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在内的广大农村老年人基本照护服务扩大供给。

下一步,我们也会同有关部门来推动地方进一步健全相关的政策、完善相关的制度,使我们广大的留守老年人都能得到家庭的赡养、都能得到社会的关爱、都能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中国老年报社记者]《意见》明确要“增强农村老年协会对留守老年人的关爱服务能力”,请问目前农村老年协会在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结合《意见》的落实,下一步还将有哪些推进措施?

[全国老龄办宣传部部长 刁海峰]农村老年协会是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到“十二五”末,全国有老年协会55.4万个,其中农村老年协会接近47万个,覆盖了百分之82.1。老龄办高度重视发挥老年协会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培育发展老年协会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后,全国老龄办召开了全国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工作会议,对老年协会在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方面怎么发挥作用也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全国老龄办宣传部部长刁海峰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哪些工作,大概五个方面:一是直接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一些地区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交由老年协会进行日常管理服务,或者采取“会院合一”的方式,老年协会依托农村幸福院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二是组织开展老年互助服务。就是健康的老年人帮扶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以结对帮扶的形式,开展“助老巡访”、“银龄互助”活动,对留守老年人进行关心、关爱和心理慰藉。三是促进留守老年人参与社区事务。老年协会在农村普遍成立了红白喜事、巡逻宣传、环境保护等这些特色小组,让留守老年人有机会参与农村社区事务。四是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法活动。有的地方老年协会还成立了专门的老年维权调解小组,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责任。五是开展农村老年文化活动。在农村有很多兴趣小组,有腰鼓队各方面的文化活动还是很丰富的。

今年春节前夕,老龄系统广泛开展了走访慰问农村留守老年人、贫困老年人活动,像山东、湖北、黑龙江、湖南、山西都把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和精准扶贫相结合,做的非常好。

下一步措施我们想有四个方面:

一是继续培育扶持农村老年协会。开展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提升老年协会服务能力,推动老年协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把农村老年协会打造成农村老年人互助关爱网络。全面提高覆盖率,到2020年农村老年人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90,现在百分之82.1。

二是健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根据文件的要求,发挥各级老龄办的联络协调职能,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老龄工作统筹指导范围,抓好落实。

三是开展孝亲敬老文化宣传活动。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孝亲敬老氛围。继续联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开展全国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

四是加强调研的同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关爱留守老年人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新华网记者]备忘录的总体要求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请您具体介绍一下对守信主体和失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李波]大家知道《备忘录》着眼于对慈善行为的激励和倡导,为慈善捐赠领域提供了26项激励措施。民政部门结合自身业务提供了多个方面的激励措施,包括为守信慈善组织登记事项变更、相关业务办理建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中华慈善奖”等评选中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倾斜;为守信捐赠人在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儿收养、婚姻、殡葬、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民政业务中提供便利服务。有关部门为守信慈善组织和企业捐赠人在信用记录、融资授信、参加政府招标供应土地、获得税收优惠、通关查验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还为守信捐赠人在学习培训、中小城市落户、专利版权、公派出国、航空购票、享受公共科技文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者是优先。

同时,《备忘录》落实“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制定了24项惩戒措施。例如:民政部门将对失信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对失信慈善组织负责人,在其今后申请登记新的慈善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重点关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将失信受益人信息作为在同一时段内认定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保障性住房对象,以及复核其救助保障资格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对失信慈善组织、失信捐赠人、失信受益人,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用地、限制申请科技类扶持项目,限制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失信主体取得荣誉称号和奖励,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要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将失信主体的失信信息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这些都是合作备忘录的一些亮点的奖励激励和惩戒的措施,具体的内容大家也可以查阅合作备忘录相关的文本。

[中央电视台记者]据了解,备忘录由40个部门会签,请问国家发改委李慧处长,这么多部门如何运行实施好联合奖惩机制?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到有关联合激励和惩戒方面信息?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信用处处长 李慧]联合奖惩应该讲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核心工作,也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牛鼻子,发改委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刚才这位记者也谈到了,我们每一个备忘录应该讲有几十个部门签署的,所以整体的运行确实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对此我们建立了一个“发起―响应―反馈”的机制。刚才李波巡视员也多次谈到,我们这个机制主要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全国各级各部门共同建设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这个平台2015年10月正式上线运行以来,已联通所有省区市和44个部门还有60多家市场机构,累积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超过了132亿条。共享平台主要提供一个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查询公示、应急处理、联合奖惩的功能,其中联合奖惩是全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核心功能。我们建立了一个联合奖惩的子系统,比如我们慈善捐赠备忘录,民政部作为发起部门,向共享平台定期推送并且动态更新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的对象名单的信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各个部门推送共享的信息,各个部门下载信息之后嵌入到各自的运行监管和行政审批的流程中,依照我们备忘录约定的内容来实施联合奖惩的措施,并且将实施的成效及时反馈到共享平台中。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信用处处长李慧回答记者提问

同时,我们也建立了一个异地处理的机制,包括我们有一个动态调整的机制,就是在实施联合激励的过程中,如果其他任何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联合激励的对象有违法失信的行为,要及时推送给共享平台,共享平台经过比对和核实之后就要将这个对象从联合激励的对象名单中剔除,不再作为联合激励的对象。同样的,如果是联合惩戒的对象,失信的行为得到了纠正,或者进行了信用修复,或者已经超过了效力的期限,也可以及时从联合惩戒的对象中退出,解除其惩戒措施。

对社会公众公开方面,我们建设了一个“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我们所有的联合惩戒和联合激励的对象名单的信息都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查询。同样的,慈善捐赠领域将来的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对象名单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发布,也会在“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民政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黄副司长,民政部在推动《意见》贯彻和落实的过程中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黄胜伟]制定和实施《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民政部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部长黄树贤同志在2018年1月初的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已经就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作了安排部署,相关工作也列入民政部2018年工作要点。下一步,我们也会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督促落实,首先要在地方省级层面,加快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总结推广已经形成的良好的经验做法,来推动地方逐步的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包括刚才提到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的信息台账和定期探访这些基本制度,尽快的使我们广大的农村留守老年人能够从这个《意见》的贯彻实施中有更多的获得感。

[李保俊]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联系办公厅新闻办。本次发布会由民政部网站、民政部政务微博全程直播。感谢大家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报道,也感谢出席今天的发布会。谢谢大家!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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