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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启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

2018-03-28 07:2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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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出台《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两项新政各自从四方面内容着手,从建立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以及完善社科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给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引,助力我省构建更加完善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明确科研项目界线

要实行合同制管理

明确科研项目界限、明确责任主体及违规责任、简化拨付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暂行规定》主要从四方面对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提出细化和规范要求。

新政开启了我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现行的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要求资金支付必须按合同进度支付,影响了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暂行规定》对此明确科研资金可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减少科研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简化拨付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为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下达资金发文,将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其他直接支付”方式将科研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户。对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单位的,省财政厅根据资金下达文件将预算指标分配至有关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

同时,政策还科学界定了科研项目拨付范围。《暂行规定》明确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范围是——安排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含社会科学研究)、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示范以及与之相关的条件与平台建设。不支持上述活动的资金,不能视为科研项目资金。此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要实行合同制管理,科研项目应具备明确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否则也不能认定为科研项目资金。

而适用于可按规定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的科研资金类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二是高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自主权立项的科研项目资金;三是省级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中用于科研项目的资金。

当年结余资金不再收回

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管理办法》则从简化预算编制、增强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等方面明确了有关内容。合并直接费用中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个支出科目;同时,直接费用的9个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增强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自主权,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部分费用外,其余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

新政还允许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人员费,《管理办法》明确了可从直接费用中开支社科类科研项目在编人员的人员费,保障参与科研项目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给科研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管理办法》明确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另外,设立间接费用,可列支绩效支出。《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完善了对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另外,今后社科类科研项目完结前资金将可结转继续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社科类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当年的钱花不完不用收回。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可以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再按规定收回。

热点问答

1 两个文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暂行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1月3日起执行,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批准立项的、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各类项目。2017年及以前年度安排且项目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资金,也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期实施,有效期3年,至2021年2月28日自动废止。适用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管理办法》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

2 项目预算如何调剂?

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但需注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3 拨付资金如何监管?

《暂行规定》明确提出通过制度设计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全流程跟踪,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可控。

一是在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科研项目资金指标数据进行专门标识,便于对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统计分析;二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银行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规定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备案拨入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实行信息公开。省财政厅联合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问责。

4 项目承担单位有哪些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在基本户下设省级科研项目资金子账户,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对拨付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拨付至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使用管理,并定期上报备案资金情况。备案内容包括资金安排文号、项目立项文号、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承担单位、拨入基本户日期,资金预算总额、收支情况等。《暂行规定》同时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备案内容纳入内部信息公开范围,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确保资金、人员“两安全”。(记者 肖文舸)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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