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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16条”出台

2018-04-11 09:06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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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的离岗创业人员3年内仍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10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会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须于今年10月底前制订本市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后实施,省里将适时对《实施意见》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导。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笔者从会议上获悉,《实施意见》分健全职称政策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机制、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监督五个方面,全文共16条。

《实施意见》提出,向广州、深圳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县(市、区)分别依法下放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权。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向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实施意见》提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记者/占文平 通讯员/粤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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