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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实现“十连增”

2018-05-06 08:15 来源: 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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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每月50元,从原来的每月450元提高到每月5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每年380元,从原来的每年3320元提高到每年3700元。同时,将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统一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分类施保金由定额救助改为动态调整,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确定。

今年是我省连续第十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十连增”。十年间,城市低保标准从每月2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元,增幅达250%;农村低保标准从每年1084元提高到每年3700元,增幅达341%;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量从8亿元增加到18亿元,增幅达125%。

低保标准的持续提高,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是将“小财政”办“大民生”执政理念一以贯之的具体行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有效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记者 赵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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