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云南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2018-05-17 08:47 来源: 云南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我省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投保标准为养老机构责任险每床每年160元,养老机构雇主责任险每人每年160元

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联合近日出台了《关于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在全省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目前,省民政厅已分别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签署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以及《云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书》,共同为云南省养老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争取于6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保。

《意见》明确,各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如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以及社会力量合法开办的养老机构,都可自愿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和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经养老服务和保险等行业专家测算确定,我省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标准为:养老机构责任险每床每年160元,养老机构雇主责任险每人每年160元。

为支持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我省专门安排了福利彩票公益金进行投保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方面,对民政部门兜底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投保标准的80%给予补贴,剩余20%由养老机构承担。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方面,对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按投保标准的80%给予补贴,剩余20%由养老机构承担。

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后,如果养老机构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服务对象及第三者发生人身损害,依法依规应当由养老机构支付的医疗、赔偿、法律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赔付范围包括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施救费用、住院费用等。投保养老机构雇主责任保险后,如果养老机构聘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遇意外或患职业性疾病,依法依规应当由养老机构支付的医疗、赔偿、法律等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赔付范围包括意外伤残或身故责任、意外医疗责任、误工费用等。同时,还开通了快速理赔通道,建立了预付赔款制度,符合条件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预付赔偿金额的80%,确保发挥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在保障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记者 杨富东)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