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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8-06-23 07:56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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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2018年6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徐绍史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了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和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2017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1123亿元,为预算的103.2%,增长7.1%,加上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1634亿元,收入总量为82757亿元;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4909亿元,完成预算的99.1%,增长5.3%,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348亿元,支出总量为98257亿元;收支总量相抵,中央财政赤字15500亿元,与预算持平。2017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支出57029亿元,完成预算的100.9%,增长8.0%,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35146亿元,完成预算的100.3%,增长10.0%;专项转移支付21883亿元,完成预算的101.9%,增长5.1%。2017年末,中央国债余额134770.1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余额限额之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余额为4838亿元。

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3825亿元,为预算的103.2%,增长6.4%。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3669亿元,完成预算的91.6%,增长9.2%。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244亿元,为预算的96.5%,下降13.0%;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002亿元,完成预算的86.3%,下降30.9%。因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从2017年12月开始启动,当年未编制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相应地2017年未编报中央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上述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决算报告和草案中作了说明。

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与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的2017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比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加4亿元、支出减少168亿元,增收减支合计172亿元,已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决算数与执行数持平。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贯彻实施预算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实施更加积极有效的财政政策,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优先保障脱贫攻坚、生态环保、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支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地完成了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17年中央决算(草案)》。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也反映出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收支决算与预算仍存在较大差异,预算编制科学性有待加强,部分预算执行不够严格和规范;决算草案编报需要按照预算法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指定了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仍较高,专项转移支付统筹整合不到位,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还不完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缺乏统筹规划,管理不够规范,个别基金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不够;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有待加强,评价覆盖面不够宽,评价方式有待完善,结果运用不够充分,对预算绩效的审计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对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的追责问责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等。

审计署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对201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中央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指出了中央决算草案和预算管理、重大专项资金和民生工程、三大攻坚战、重大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审计建议,较好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能。建议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署提出的建议,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国务院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整改情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要求,进一步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推进深化财税改革

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抓紧制定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公正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使财政政策更加聚力增效。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降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要求,进一步统筹整合同一领域、使用方向相近的专项支出,发挥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效果。加快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取消大专项套小专项,取消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专项。严格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对中央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效果进行全面评估,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加快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积极防控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高度重视预算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今年年内应当颁布实施。

(二)改进预算、决算工作

预算报告、决算报告要进一步反映重点支出、专项转移支付、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更好体现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更好落实预算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报的内容。做好中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加强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预算项目库建设。进一步依法编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经济性质分类决算草案。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决算草案,要逐项说明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的情况。2019年提交审查的部门预算、决算草案,应当研究增加并细化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人员编制及基本支出等情况说明。积极推进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一体化建设,建立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强化对预算执行的全过程管理。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将预算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贯穿预算管理全过程,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细化预算绩效目标,进一步增强绩效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改进完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提高外部评价的比重,积极推进由具有合格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进一步推动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等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绩效管理工作。建立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

(四)积极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各项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抓紧制定出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办法。依法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防止在政府预算之外举债融资。加快出台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切实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性。继续对有关地方政府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依法追责,并公开曝光。

(五)切实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加强对预算绩效的审计监督。深入分析审计查出问题的原因,区分违法违规问题、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发展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对整改情况持续开展跟踪核查。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要进行切实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要强化被审计查出问题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整改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整改和问责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务院应进一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改革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严肃追责问责。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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