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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异地结算新方案

2018-08-04 09:02 来源: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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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案》日前印发,明确从8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或转诊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在就医地即时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方案》规定,参保人员中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外出务工、创业、上学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探亲、旅游、短暂的出差等急诊除外),跨省异地就医前,不含境外医疗,需按有关规定向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就诊时需选择就医地辖区内已联通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因参保地医疗条件有限,需要转到其他省市治疗的参保人员,由个人或其委托人在省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批准转诊申请后,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甘肃省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并在国家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上传相关信息数据。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和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依据参保人的申请确定,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方案》明确,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包括起付线、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等),按服务项目直接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跨省异地就医按以上政策办理基本医保结算后,回参保地执行健康扶贫相关专惠政策。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异地就医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记者 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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