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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水、供气、供暖、
电信领域价格检查取得较好成效

2018-09-14 10:48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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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务院领导2017年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讲话精神,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各级价监机构开展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此次检查涉及单位点多面广,各地围绕民生热点问题,扎实开展检查,取得较好成效:一是查处、纠正一批价格违法行为,将多收取费用退还给消费者;二是通过严格细致的执法,将对弱势群体的价格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位;三是通过媒体宣传、提醒告诫、大力查处,切实提高了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法规的意识。据统计,各地共计检查相关领域企业12784家,截至8月底已退还消费者3803.35万元,没收上缴国库522.43万元,罚款308.31万元。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存在混淆用水对象性质等变相提高标准收费、继续或变相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未严格执行价格优惠政策等问题;一些电信企业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用户、模糊标示或不标示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问题。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自来水公司于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违反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来水价格分类范畴的通知》(闽价〔2009〕250号)文件规定,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未执行民用水价格,而按照其他行业用水价格进行收费(民用水价格标准为1.55元/吨,其他行业用水价格标准1.7元/吨),每吨多收水费0.15元,共计多收水费52763.10元。南平市建阳区物价局依法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52763.10元,并处罚款5000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燃公司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临时降低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6〕118号)“从2017年1月23日起,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4.6元/立方米降为3.6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气价格由5.8元/立方米降为4.8元/立方米”的规定,应当自2017年1月23日起降低价格,实际在2017年2月15日价监机构开展调查后才执行,共向5514户管道天然气用户多收价款212809元。来宾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退还全部多收费用,该公司已于2018年4月清退完毕。

三、四川省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违反《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资阳市2016年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当地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烈属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其居民生活用气享受价格优惠,且不执行阶梯气价”的优惠政策,未在收费公示栏中予以公示。资阳市发展改革委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四、陕西省渭南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违反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96号),在更换到期居民燃气表具时,继续以358元-390元/块不等的标准收取更换燃气表费。渭南市物价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价格违法行为,退还缴费者多收款项5850元,没收违法所得258952元。

五、甘肃省金昌联通公司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为用户申请办理“漏电”提醒业务,并收取3元/月服务费。金昌市价格主管部门已依法责令该公司整改,退还全部103名用户多收费用309元。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供水、供气、供暖、电信价格涉及千家万户,各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要严格执行优惠减免政策,尤其是要确保特困户、低保户、困难职工、残疾人家庭等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将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关注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收费问题,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曝光典型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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