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上海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18-10-26 09:56 来源: 解放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上海率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确立“9+1”现代社会救助体系,更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1993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5月,市民政局、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发文,首次公布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993年6月1日起执行。这是全国最早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4年,上海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划分为近郊、远郊和海岛三条线。城镇的低保标准高于农村,近郊标准高于远郊,远郊高于海岛。到2005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归并,三条线并为一个标准,并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1∶1.5的比例确定。1996年,上海实施了全国第一个省市级的社会救助政府规章《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上海创设城乡低保制度以来,不断完善救助制度体系,科学设定低保标准,创新单项救助政策,促进就业救助联动,健全救助手段,拓展救助覆盖面,丰富救助形式,取得了突出成效,为全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上海经验”。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综合因素,上海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更好地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城镇低保标准为例,1993年至今先后 22次调整,由1993年建立之初的每人每月 120元,到2018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截至2018年9月底,上海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9.11万人,其中城镇15.64万人,农村3.47万人,并对10.34万人实施粮油帮困措施。

在实施城乡低保对象生活救助的基础上,上海针对贫困家庭经常性面临的就医、住房、子女教育等突出困难,逐步完善单项救助政策。进入21世纪,上海积极构建广覆盖、有梯度、相衔接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相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社会救助 “9+1”制度体系。(记者 彭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边隽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