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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延续“按个人物品监管”原则

2018-12-07 15:4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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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12月7日(星期五)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和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有关政策,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记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一个新兴业态,此前没有可供参考和借鉴的监管制度,想问商务部,下一步将如何促进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谢谢。

[李成钢]谢谢你的问题。就像你刚才说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仅对于中国,从全球范围来说也是个新业态、新课题,对于这种新业态、新模式实施有效监管,实际上是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在研究监管安排过程之中,各部门都有个共识,就是要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的阶段和特点,同时积极借鉴地方和行业企业探索出的有效做法,量身订制监管要求。总体看,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现有监管安排的延续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了包容审慎,保持政策连续稳定。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是比较快的,根据海关统计,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566亿元,同比增长75.5%。2018年1-10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672亿元,同比增长53.7%。实践证明,“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原则,总体符合行业特点,有利于促进行业持续发展。因此,《通知》延续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做法,为行业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特别是以前的文件中都是“暂按”,这次把“暂”字取消了,就是“按个人物品监管”。

第二,结合行业实际,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刚才我已经介绍了,进一步明确参与跨境电商零售交易的各方责任,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 第三,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信息电子化、可记录、可追溯的特点,《通知》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并如实向监管部门传输电子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质量风险监测,防控质量安全风险。此外,对于出现质量安全风险事故的商品和相关企业,政府部门也将按规定做好信息公示,更好保障消费安全。 第四,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同《电子商务法》的衔接。《通知》制定过程中,我们也结合《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在电商平台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做了充分的衔接。同时,《电子商务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把《通知》和《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谢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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