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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印发《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1-12 09:37 来源: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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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为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申请教师资格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相应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港澳台居民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其他条件、程序和提交材料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在内地(大陆)就读师范专业的港澳台居民执行就读省份相应师范生政策。此外,港澳台居民申请高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参照《通知》执行。

根据《通知》,港澳台居民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据悉,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将于1月15日开始报名,港澳台居民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和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