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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调整完善健康扶贫验收标准

2019-04-12 12:00 来源: 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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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完善健康扶贫验收标准
明确贫困人口和贫困县分别达到标准后方可退出

近日,对照国家标准要求,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甘肃银保监局联合发文,调整完善我省健康扶贫验收标准,明确贫困人口和贫困县分别达到标准后方可退出。

其中,贫困人口健康扶贫验收判定标准有4条,分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均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倾斜政策,即合规报销比例比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至少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至少5个百分点,并逐步取消封顶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市州确定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救助比例予以医疗救助,对特殊困难的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两州一县”及18个深度贫困县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进一步实施倾斜提高等;自愿及可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贫困人口均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集中救治政策,把患地方病及耐多药结核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病人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贫困人口放弃治疗或等待手术时机的,需要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方可退出。

贫困县健康扶贫验收判定标准具体分为7条:农村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5%;深度贫困地区每个县有一家医院纳入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全面落实妇幼健康项目,按期完成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项目目标任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达到国家要求,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任务,落实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措施;贫困县至少有1所二级公立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乡镇有1所标准化卫生院,行政村有卫生室;贫困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深入推进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工作,帮扶人员连续蹲点帮扶时间不少于6个月。(记者 宜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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