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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有效性在《条例》中有具体体现

2019-05-16 14:07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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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5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熊选国]对于公众参与,也是《条例》制定过程中特别强化的一个方面。它的意义,一方面确实落实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通过公众参与,让公众参与决策,也是我们政府重大决策吸取人民的智慧、广泛听取意见、凝聚共识的很重要方面。所以,这次《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把公众参与,包括您刚才提到的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条例》中有这么几个方面的体现:

第一,公众参与贯穿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比如启动程序,我们规定公民也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在作出过程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也作出了规定;在决策后评估制度中,也把公众意见反映大的、比较多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三种情况之一。所以,这次把公众参与是贯穿到整个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开始到执行的全过程。

第二,在怎样听取公众意见的方式方法上,也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要求采取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特别是重大行政决策,如果涉及到特定群体利益时,还要求听取有关特定群体包括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在方式上这次规定得是比较具体明确的。

第三,在具体程序要求上,比如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这两种方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要求,不光是对草案的文本,还有对说明,都要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能少于30天,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让大家了解掌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还要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针对过去有些听证会“走过场”,这次《条例》对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不同意见的听证会代表,都有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四,在公众意见的研究处理上,明确规定了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来完善决策草案。你刚才提到的一些配套措施,有些问题在《条例》中规定的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当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会不断完善具体规定,《条例》自9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相信在施行前和施行后,在保障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面,还会不断地有些配套性措施来进行完善。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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