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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优化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2019-06-12 19:22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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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年6月12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科技部副部长徐南平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科技部副部长 徐南平】在总结《暂行办法》施行经验的基础上,《条例》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系统强化对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管理。《条例》从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法律责任等方面出发,对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相关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一是明确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必须以维护我国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必须符合伦理规定,必须保护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必须遵守相应的技术规范。二是全面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各环节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要求,健全管理体系。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除大幅提高罚款金额以外,对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一定期限或永久禁止从事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等处理。

(二)鼓励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条例》进一步强调了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倡资源共享、开放合作。一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科学研究基础能力建设,加快标准化、规范化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平台和大数据建设,为开展科研开发活动提供有力支撑。二是进一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为提高诊疗技术、发展医药产业等目标,有效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大力支持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三是有效维护各方权益,开展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有效保障合作各方及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提升人类遗传资源政务的服务能力。为适应生物医药产业的高速发展,《条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要求,切实简政放权。一是进一步明晰审批边界、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需要行政许可的采集、保藏、国际合作、对外提供四项活动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确保行政审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申请人利用互联网办理审批、备案等事项;制定并及时发布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的审批指南和示范文本,加强对申请人办理有关审批、备案事项的指导。三是切实简政放权,对于为获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在临床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临床试验的,若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不再需要审批,采取备案制管理。同时进一步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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