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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9-06-18 08:53 来源: 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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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我省从事娱乐业和广告业的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记者6月17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的最新降费措施。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由税务部门向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非税收入中的专项收入,属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从1997年起,按经营收入的3%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授权各省(区、市)政府对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50%幅度内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我省按照‘顶格优惠’原则积极主动落实国家减负政策,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

对此,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予以减征。政策执行时间为今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这一政策的落地,对于从事娱乐业和广告业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获得感将比较明显。据初步测算,预计全省今年7月至12月新增减负额3.3亿元,2020年至2024年将每年新增减负额6.6亿元。财政部门表示,“减负”形成的对文化事业建设投入的资金缺口,会由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统筹财力予以解决。(记者 金梁 通讯员 马科奇)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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