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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促进药品零售业发展

2019-08-04 08:43 来源: 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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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药监局出台《意见》
促进药品零售业发展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于8月5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共13条,分别从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连锁率等方面,推动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向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我省药品零售企业药事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特别是将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主体扩大到药品单体门店这一创新举措,不仅可缓解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将对我省药品单体门店的规范管理起到推动作用。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标准》“八统一”标准开展连锁经营。为帮助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降低成本,允许其将药品委托给经省药监局按照《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服务有关规定》确认具备代储代配服务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储存、配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另设药品仓库。但为确保药品储存配送质量安全,不能跨州市行政区域委托配送。

为帮助既有批发业务又有零售药店的药品批发企业控制成本,《意见》鼓励其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活动,通过整合现有资源,达到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实现企业自身批发零售一体化。

《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互联网+药品流通”模式,在总部统一规范管理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冷藏药品除外)。

同时,《意见》还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流通行业协会和名下有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的同一个法人主体采取自建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零售单体药店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

据介绍,截至6月30日,我省有药品零售企业20462家,其中零售连锁门店8342家,占总数的40.8%,低于全国50.5%的连锁率,药品零售单体门店12120家,占总数的59.2%;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7800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率为38.1%,全省执业药师缺口较大。(记者 陈云芬)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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