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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财税“十七条”支援“战疫”

2020-02-07 10:54 来源: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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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从全面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农副产品和医护物资供给、实施农贸市场经营户摊位租金补贴、推动无接触餐饮配送行业发展等4个方面出台17条财税支持政策,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鼓励企业支持疫情防控,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供应。

文件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对支持湖北疫情防控的企业,文件明确了税收支持政策,即企业用于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至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包括支持疫情防控在内的各类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法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奋战在“战疫”一线的白衣天使,文件特别提出,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保障医护物资供应方面,文件提出,省级财政在原有医药储备资金基础上,再增加资金、扩大储备,同时安排医药物资调配资金,鼓励省内各医药物资生产企业组织生产、收储、调配。在资金拨付时,可以采取省财政先行预付资金的办法,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在物资调配时,采取先行组织调配、再结算资金的方式,充分保障防疫工作所需。文件明确,对生产防控医药物资的工业企业员工加班工资给予财政补贴,对企业帮助工人返岗、安全上岗体检等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对省内防控应急物资调运车辆通行费给予减免。

在稳定农贸市场经营、确保农副产品供应方面,文件提出,统筹现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及菜农加大生产增加供给,市县政府可通过专项资金对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补助。文件明确,对企业流通环节费用给予财政补助,从事蔬菜配送的企业,根据配送量给予财政补贴。对组织销售供应的大型超市适当给予财政补贴。

文件提出,在疫情期间,依据市场开办者提供的出摊记录登记和检查情况,商务部门定期向市场开办者拨付租金补贴;对新建、改建无接触餐饮配送设施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对无接触送餐订单配送费用进行补贴,鼓励各大订餐平台出台优惠推广措施。(记者 张爱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张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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