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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项税费优惠政策为宁夏企业个人减负

2020-03-03 11:53 来源: 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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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九场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减轻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中央、自治区第一时间出台19项税费优惠政策,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等多项优惠措施,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疫情捐赠、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其中,仅社保降费一项将为全区参保企业和个人降低成本30.66亿元。

目前,我区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下调至1%,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其2020年度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可从5年延长至8年。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今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也将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倾斜,全力支持重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有效投资。自治区财政通过综合运用财政贴息、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纾困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人,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降低融资成本、分担融资风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自今年2月起,我区开始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5个月。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区内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也从今年2月起减半征收,免征期为3个月。

同时,继续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延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自治区财政还将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就业补助等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交通补贴等就业惠民政策,支持促进扩大就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务工人员复工到岗。(记者 张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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