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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农村公路条例 重民生强服务促发展

2020-05-29 08:42 来源: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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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我省农村公路密度、技术等级以及管理养护、运输服务水平均处于全国前列,农村路网更畅通,农村物流更便捷,农民出行更便利。农村公路事业的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为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建设交通强国江苏示范区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今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紧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对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的立法背景和意义如何?规定了哪些创新举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为你详细解读。

《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解读

问:我省在公路领域已有《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省级地方性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专门的《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

答:农村公路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高度深化对建设农村公路重要意义的认识,聚焦突出问题,完善政策机制,既要把农村公路建好,更要管好、护好、运营好,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更好保障。省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强调,要着眼全省乡村振兴大计和高质量发展大局,系统谋划、创新举措、统筹推进,确保我省“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事业发展迅速,“四好农村路”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农村公路通达程度和服务水平有待提升,部分地区管养责任落实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部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标志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还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大都和体制机制不健全有关。尽管国家层面有《公路法》和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里也出台了《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的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只对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作了相关规定,并未涉及村道,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相关问题长期存在、得不到解决,亟需通过立法从根本上破除我省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这次我省根据农村公路发展实际,专门制定出台《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公路发展的最新要求,充分吸收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合理借鉴其它省(市)先进做法,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公路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构建起职责清晰、管理高效、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条例》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加强了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突出了农村公路的设施保护和安全管理,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贯穿始终。《条例》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省农村公路发展步入了规范化和法治化轨道,对江苏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打造交通强国建设先行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和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农村公路工作涉及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条例》如何明确我省农村公路工作职责的?

答: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条例》主要从四个方面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村公路工作职责:一是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监督其履行主体责任。二是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乡道的管理和涉及村道的行政处罚,以及农村公路的相关运营工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管理;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并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四是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适用《条例》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问:规划建设好农村公路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要求,《条例》在保障和促进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方面有哪些重要举措?

答:资金和土地是建设好农村公路的核心要素,保障不到位将严重制约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为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缺口问题,《条例》明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资金和农村公路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规定政府“应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并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建立资金补助机制,并适时调整;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规划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合理有序安排建设进度,《条例》规定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有关专业规划相衔接,与农村客运、农村物流等规划相协调,要求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有序安排”;为了强化用地保障,最大限度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用地难”问题,《条例》规定“县道、乡道建设用地纳入用地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安排。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安排”。

问: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民生工程,是农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例》在提升民众获得感、彰显为民情怀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农村公路与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着基层百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也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条例》始终将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作为鲜明的立法价值取向,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应当“适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并在有关条款中规定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村民意见,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的,应该听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尽量降低对村民出行的影响;为了完善农村公路的功能配套,《条例》规定“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路边停车位、公共卫生间等设施”;为了方便百姓出行,防止出现“断头路”,《条例》规定“农村公路与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应当相互衔接”;为了体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和普惠化的要求,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乡村覆盖,《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行政村开通镇村公交,为村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农村生产生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路的运营内容,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农村公路开展农村客运、物流、旅游以及路况信息发布等运营服务”。

问:农村公路是群众出行的重要通道,管养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条例》在强化监管和保护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农村公路的监管和养护质量高低,与群众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参照“河长制”的成功经验,在农村公路管理中推行“路长制”,规定县、乡、村三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要求,《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了加强对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重要路段的安全隐患,按规定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安全设施;规定“对经检测评定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的农村公路桥梁和隧道,及时采取限载、限行、禁行等措施,设置警示、绕行标志,并组织维修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重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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