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山西省规范租赁住房改建活动

2020-06-07 08:49 来源: 山西日报
字号: 默认 超大 | 打印 |

保障住房安全 增加房源供给 改善租住环境
我省规范租赁住房改建活动

6月6日,记者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省日前印发《山西省租赁住房改建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从技术标准和管理使用上对租赁住房改建活动进行规范,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增加租赁房源供给,改善群众租住环境。

近年来,我省住房租赁市场迅速发展,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新建租赁住房供应量少,存量房源户型与新市民需求不匹配,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缺乏技术标准等。《导则》从供给侧入手,对省内商品住房和经批准的非住宅出租改建行为进行规范,提高租赁住房供应品质,满足新市民租住需求。

《导则》从建筑空间、结构、给排水及采暖、电气和燃气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经批准进行集中式改建,应对原建筑结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不符合租赁住房使用要求的应采取加固措施。商品住房进行分散式改建,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居住单位,卧室不得隔断出租,不得将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改建为居室或影响、破坏其功能使用。租赁住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

《导则》强调租赁住房改建前须经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明确了改建工程实施和管理各项流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改建的开工批准、竣工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监管,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分散式改建的开工登记、监督检查。同时,《导则》提出租赁住房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且不得低于6平方米,对承租人使用租赁住房作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导则》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交易、机构备案(建立信用档案)、合同网签备案等业务,参加房地产企业信用考核评价,配合行政执法检查。正在出租的改建租赁住房,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和报备。(记者 晋帅妮)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钟云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