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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020-12-02 16:3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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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适应自治区“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推动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符合条件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面向患者开展的远程医疗和互联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互联网诊疗活动。

《实施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实行营利、非营利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统一的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结合自治区医疗技术发展和医疗服务实际设立,未经批准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由医疗机构自行设立。

此外,在价格制定权限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调整实行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线上、线下协调发展原则制定最高指导价格或与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布的价格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定调价规定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时,应综合考虑线上、线下价格在服务效用、经济性改善程度、必要成本差异等方面的匹配情况,科学测算服务的共性成本和“互联网+”额外成本,按照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标准确定执行价格,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并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的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

《实施意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与线下医疗服务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新增“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内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试行期满后,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实施意见》还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条件、支付标准等内容;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保证网络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加大审核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实时监控分析互联网复诊服务费用数据,跟踪异常情况,建立专项检查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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