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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强调信用建设要依法依规

2020-12-25 19:5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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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12月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司长陈洪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新华社中国经济信息社记者】强调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是《指导意见》的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依法依规体现在失信约束制度的哪些方面?根据依法依规的要求,现有的失信约束制度将如何完善?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连维良】这一次《指导意见》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强调信用建设要依法依规,依法依规体现在哪些方面?各种信用措施的运用,包括信用信息记录的纳入,列入“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落实都要依法依规来进行,目前信用体系的法治建设不断的加以完善。对于目前已有的信用措施,按照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将分三个层次有序加以规范。

首先,如果信用措施符合信用建设的方向,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有法律法规依据,这些信用措施要继续加以落实,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特别是这些年,在国家层面制定和推出的一系列信用建设的措施,都将在今后的信用建设当中继续加以落实。

第二,加快履行立法修法程序,使一些符合信用建设方向的信用措施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现在有一些信用措施,在实际工作当中、在实践当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是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层级不足,这就要通过加快立法修法,使得这些措施纳入到法治轨道。这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落实这个意见非常重要的任务。

第三,要依法依规纠正和退出。有些地方特别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自行推出的,没有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依据,也没有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完成立法程序,这些措施在《指导意见》的落实过程中,将全面建立台账,认真进行甄别,凡是有条件纳入法治轨道予以规范的,要尽快的予以规范,对有些不符合信用建设方向,或者说社会不认可的措施,要进行纠正和规范。

通过这样的办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积极有效作用的措施,要使其继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对地方出台的一些不利于依法治国、不利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缺少法律依据的措施,要进行规范、纠正甚至退出。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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