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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出台

2021-03-20 09:52 来源: 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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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出资比例 延长存续期限 健全让利机制
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新规出台

自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近日,省政府出台《河北省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确保基金投资运作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突出支持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4年以来,我省陆续设立多支引导基金,切实发挥其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转型升级。然而,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引导基金仍然存在投资偏慢、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强等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财政厅研究起草了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跟过去政策比,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引导基金管理体制,省财政厅负责引导基金财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投资运作,职责分工更清晰。明确新设基金应充分论证,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或契约制,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构筑基金运作与财政运行的风险隔离墙。

该办法进一步优化政策,明确让利奖励措施,提高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和优质基金管理人的吸引力。

放宽引导基金出资比例。该办法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与社会募资比例至少达到1∶3(投资农业的要达到1∶1)”,调整为“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于省委省政府明确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领域,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

降低返投比例。该办法将“子基金原则上应80%以上投资于我省相关产业”,调整为“子基金实际投资于河北省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的1.5倍”。

延长子基金存续期限。该办法将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经批准后总存续期限不超过7年”,调整为“一般不超过8年;对于支持创新创业类企业(项目)的子基金,存续期限经由全体出资人共同商定,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最多可延长至10年”。

健全让利机制。该办法提出,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度低、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领域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引导基金可向社会资本方、基金管理机构适当让利或给予奖励。(记者 贡宪云 通讯员臧丽、何菲)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李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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