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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首个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全方位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1-04-29 12:18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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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做好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评估工作、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从制度层面完善我省收养工作程序,对收养评估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实施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分为总则、评估小组与评估机构、评估的流程、评估内容、评估的监督及保障及附则六个章节、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居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收养继子女的,不进行收养评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实施细则》强调,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信息配对与确认、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以下情况: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十一项内容。收养评估期间,评估人员发现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弄虚作假,伪造、变造相关材料或隐瞒相关事实的等九种情形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报告。

《实施细则》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对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开展收养评估不得向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当地有关机构已经作出收养评估报告的,民政部门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收养评估。外国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收养子女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收养评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在《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基础上,进行7处新增和细化,最大程度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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