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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作出这些修改

2021-06-11 07:48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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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实践经验 回应社会关切
新安全生产法作出这些修改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针对此次修法热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回答了记者提问。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来,已先后进行三次修改。“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较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郭林茂表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注重总结实践经验、汲取事故教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针对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加大了对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增加规定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针对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郭林茂表示此次修法加大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有效防范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类功能区的规模和质量发展迅速,聚集了大量企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难题,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各类功能区监管体制不够健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存在政企不分、条块交叉、职责不清、监管薄弱等突出问题。”郭林茂说,理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设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记者 李睿宸)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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