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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021-07-07 20:5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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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7月7日(星期三)下午4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曹金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王胜军介绍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国日报记者】

在这个《意见》当中,我们关注到其中提出了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和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的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而且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对于这方面我们有哪些政策性的支持?谢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 曹金彪】

这块我想讲一个背景,从2016年以来,我们一些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商改租、工改租,改建了一批租赁住房,但是面临土地、规划、审批等方面的困难,无法享受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无法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这次的《意见》解决了这些问题,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审批程序。《意见》明确,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有利于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成本。《意见》提出,商改租、工改租这些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今后这种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有两种情况,如果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这是国家层面对各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一个重大政策支持,能切实降低土地成本,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低租金的目标,让新市民、青年人能够租得起。如果说改建为市场租赁住房,那就需要变更为居住用地,补缴土地价款。

第三,对商改租、工改租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这次《意见》明确了可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问题。确立的机制就是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会审以后,出具这样一个认定书,凭这个认定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民用水电气价格。

通过这样三个方面的政策支持,推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谢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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