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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方面责任

2021-08-24 18:21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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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24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孙蔚敏、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隋静、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王瑛玮、司法部立法一局负责人张耀明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通过您刚才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和主要框架,感受到了国家对于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我们想进一步了解一下,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面临怎样的形势和问题?《条例》确立的保护工作总体思路和责任体系是什么?谢谢。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 盛荣华】

谢谢你的提问。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还是非常严峻复杂的,网络攻击威胁上升,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高级持续性威胁、网络勒索、数据窃取等事件频发,危害经济社会稳定运行,而现在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也还存在一些短板问题,比如我们的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有一些薄弱环节,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够,这都是我们存在的一些短板问题。需要我们建立专门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能力。在《条例》保护工作总体思路上,主要是把握几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短板问题、薄弱环节,在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一些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压实责任。压实各方面的责任,这里面有运营者的主体责任、有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也有社会各方面的协同配合和监督责任。这里特别强调和明确的是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这是基础、是关键。运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好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工作就能够做得更好。

三是要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配套。在网络安全法确立的总框架下,我们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处理好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履行好主体责任,“谁运营、谁负责”,这是个原则。在《条例》的总则部分,我们对运营者的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且还有专章细化了有关规定和要求。二是保护工作部门的责任。落实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例》当中明确了保护工作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具有哪些责任。三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例》还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也要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

总的来讲,上下左右要共同构建一个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体系,这样才能筑牢国家网络安全的屏障。谢谢。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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