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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作出新的制度安排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

2021-08-25 17:25 来源: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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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8月25日(星期三)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熊茂平、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刘长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介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

这次《条例》的出台在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方面,有哪些制度的安排?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 杨红灿】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一些新的制度安排。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登记主体、登记程序、登记备案事项、登记规范等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有效提升登记注册便利度。

一是明确了登记主体范围。《条例》将原本分散在各个单行登记行政法规中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了汇总整合,明确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的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明确了登记程序规定。《条例》确立了以“当场办结为原则,以限时办结为例外”的原则,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登记申请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于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确认,并当场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三是明确了登记备案事项。《条例》将市场主体普遍具有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登记事项进行统一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不同市场主体类型的特点,补充规定了登记备案事项。

四是明确了登记规范要求。《条例》对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进行了规范要求,并对提交的材料规范、中介机构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市场主体退出方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的注销制度,最大程度地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注销难”问题,对释放社会资源,充分发挥优胜劣汰市场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优化普通注销登记程序。《公司法》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体法对普通注销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条例》在条款方面积极做好与这些实体法规定的衔接,并进一步优化注销登记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等无需清算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公司、合伙企业等需要清算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告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等信息。

二是明确简易注销程序规定。《条例》明确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在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后,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市场主体选择简易注销程序退出市场,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选择简易注销程序注销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十日内无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还需要说明的是,《条例》对加强注销工作政府与法院联动作出规定,也就是“府院联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市场主体,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吕浩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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