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4-10-30 09:46 来源: 中国政府网
【字体: 打印本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

    [央视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份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第二个问题,这个《决定》我们也注意到提出领导干部鉴于司法将被追责,我们知道这方面之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和要求,这次重新提出来有什么新的内容?

    [姜伟]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于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建设固然有其客观规律,但是也要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从各国的法治现状看,具体国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模式的多样性。我们注意到,主要发达国家在政体形式、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也不尽相同。世界上并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这条道路,我们坚定不移、充满信心。目前,世界已经认可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我们相信,世界也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关于您提到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要追责的制度,这次《决定》做了明确的要求。《决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主要有三个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责任。

责任编辑: 郭慕清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京ICP备05070218号 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

中国政府网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