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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通报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情况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23日   来源:中国网

    2007年1月23日上午10时,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回答记者提问

    [武和平]: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诸位参加今天公安部的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的主题是: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为此,我们专门请到了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先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由他们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的提问。

 公安部:我国警力长期不足 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在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在新的一年保持警力下移问题时谈到,“如果按属于国家公务员正式行政编制的标准统计,现在全国只有140多万人民警察,他们既是警察又是公务员。我们还有一些行业警察,像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这些民警,现在国家也决定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也就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后转为正式人民警察。作为13亿人口大国来说,警力不足是非常突出的,因为我们民警的比例只占到万分之十一左右,而发达国家都是在万分之三十以上。像有些个别地方,如香港地区是万分之五十以上,我们的警力不足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李民真认为,在我国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过渡时期,社会治安、刑事犯罪肯定还是在高位运行,甚至在一定时候还会有增长,这种情况下,警力肯定会增加的。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警察的规模会随着形势任务要求和国家财力、人民群众的需要适当增加,但是不会增加很多。

    李民真说:“至于警力下移,这是公安机关历届领导和各级公安机关都在做的一件事情。现在我们有一个硬性规定,根据组织条例要求,县级公安机关机构的设置要分综合性管理机构,也就是办公室、干部人事部门、纪检部门,这样的部门要控制在10%以内,也就是说90%的要到刑侦队、治安队、派出所,公安机关内部叫一线和基层所队。所以,警力下沉,我们通过规范这两种机构做一个保证。另外,我们最近还实施了社区警务战略和农村警务战略,也就是保证民警一定要和群众见面,到群众中去,而且为具体的办案部门,让人民群众很方便找到他们。现在我们是这样要求的,也是在向这个方面努力,我相信通过我们实行“三基”工程,警力下沉会逐步达到部党委的要求。中国的警察比国外的警察承担更多的任务,我国警察管的事情相对少,还要管出入境和户政。”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补充说,目前按照我国的人口比例来算,和发达国家相比,警力远远不够。从配置的数量来看,英美国家基本上达到万分之三十五,我国现在是万分之十一多一点。

    武和平举例说:“美国现在基本是267人中有一个警察,英国是288人,加拿大大概是400人,日本达到434人,而我们国家则将近1000人,928人才有一个警察。我们国家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特别是各级财力有限,要集中办大事情,要办惠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情,公安机关的警力增加,应该是和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但是我们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工作又非常繁重,那么采取什么样的办法解决警力资源不足的问题?这就是公安部从去年提出来要加强“三基”工程建设的初衷,即通过加强基层的配置,使基层警力达到80%,《组织条例》里面提到实战部门特别是基层所队,在一线作战的部门要增加到85%。另外还有一个加强基础工作,基础工作就是提高单兵素质,提高战斗力。再有就是苦练基本功,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

    对此,武和平概括了以下四点:

    一是,数量型的配置。我们在一个地区控制犯罪,就要适当配备警力,增加编制,来维护稳定,它是一个细菌和白血球的关系,但是又不能超过当地的经济发展要求。所以要增加警力,也要基本符合当地的社会稳定的指标。

    二是,开发型的配置。就是通过培训警察、岗位练兵来提高每一个单兵的素质,每一个基层单位的合力素质,这样使过去三个人办一件事,变成现在一个人能办一件事,甚至一个人办三件事,来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结构型的配置。《组织条例》就是要依法解决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合理配置的问题,基本上要成为x宝塔形的,下面很大,上面很尖,指挥系统少而精,大量警察都推到社会,走到街面上,工作于群众之中。所以,这样一个配置,就会使刚才这位记者讲到的一般案件得到有效控制。比如,现在北京警力逐步趋向合理,民警的超负荷工作正在缓解。一般案件,像北京人都深恶痛绝的自行车盗窃案件,去年前十个月缴获了数千辆自行车,而且打掉了七八十个团伙。所以,恶性案件要侦破,一般案件也要办,公安机关基层警力要通过结构型配置来完善。

    四是,开放型的配置。刚才李局长讲到的,我们社区警务的目的就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体现公安机关东方经验的特色,即“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样使一个警察等于发酵的酵母,使整个辖区、社区、农村和老百姓结合起来,群防群治。包括刚才妇女报的这位记者提到的,每一个家庭都遵法、知法、守法,都支持警察来执法,这样一个工作就使我们的法制环境得到改善,使我们警察按照《组织条例》的要求,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最终发动群众,共动搞好社会治安。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回答记者提问

    国家将全额保障公安机关经费 维护公安公正执法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表示,过去有些地方经费保障困难,有些公安机关在经费的取得上有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罚没款没有及时返还,办案的过程当中,有的时候先借一些钱办案。

    他说,按照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应当列入各级政府的预算。在制定条例以前,各地基本上也是这样做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的并不是很好。现在是从国务院法规的高度,把这个问题固定下来,以保证只有这样做才是合法的,不这样做就是违法的。现在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必须全额保障,就是国家保证给你吃,所有的罚没款一律都上交,收支两条线,政府在预算当中予以保障。这样明确下来,有利于维护公安机关公正执法,世界各国的警察都是这样。既然让警察工作,就要出经费,把警察保障起来。法规这样规定下来以后,对这项工作既是一个法律的保障,也是提供了非常大力的支持。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由于我们城乡差距、区域经济的差距,加之现在我们的财政政策是分灶吃饭,所以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上,在中西部这个问题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财政缺口。正如李局长所介绍,《组织条例》的颁布就使警察公安机关执法的经费保障方面有了一个法律的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现在都非常重视公安机关日常的工作,特别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各项工作的措施保障。

    近几年来,从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三年情况来看,科学发展观贯彻之后,中西部的转移支付的力度非常大,中央财政在十六大以来,从2003年增加的转移支付款12亿,到2004年24亿,去年达到了36亿,逐年地在增加。与此同时,公安部也在大力加强“三基”工程建设,加强了中部、西部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公安机关的装备建设。近两年来,我们为公安基层一线提供的警用车辆已经达到了两万辆,大量的公安基层队伍现在已经使用上了这种设备,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财政部和公安部还联合下发了文件,要求各地财政把公安经费列入地方的财政预算,以解决皇粮吃不饱的问题。

    公安部解读公安组织管理条例 四个"首次"成亮点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向大家通报国家制定、出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情况,《条例》的主要规范、重大意义等内容。

    他说,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2006年1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是第一部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同时,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2003年,党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出发,把公安队伍建设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并明确要求:“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继续健全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队伍管理制度,抓紧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他说,根据中央要求,2003年7月以来,公安部组织开展了《条例》研制工作。在认真总结、积极借鉴国内外警察组织管理先进经验,以及广泛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条例(草案)》。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11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79号令,正式公布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我国国情、警情出发,以《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为主要立法依据,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共七章、四十二条,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条例》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规定,主要为界定公安机关性质、规范机构设置、建立公安民警职务序列、规范经费保障四个方面。

    一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全面、科学地界定新时期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性质。《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第二条)。这既清晰表明了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限,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区别于一般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最大特点,为公安机关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具体规范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和公安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第七条)。这充分体现了公安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的特点,为地方公安机关精简机构、下沉警力以及进行警务工作机制改革提供了法规依据。

    三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建立充分体现公安特色的公安民警职务序列。《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第十条),“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第十二条第三款)。这符合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较好地适应了公安机关警务实战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

    四是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定公安机关经费实行全额保障和对下给予必要支持的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这切实贯彻了国家一贯强调的从优待警方针,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公安队伍建设走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的要求,深入扎实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女士

 公安部:地方政府干扰公安工作是极个别情况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针对目前地方政府非法干扰公安工作的情况,总的看,随着民主与法制进程不断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一个依法治国的形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大的执法环境现在对我们是非常有利的。公安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进行执法的。当然,你刚才提出的是地方政府是否有非法干扰的问题,现在对于全国来讲,极个别的可能还是有这方面的情况,但是总的情况没有这方面的统计。

    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补充说,目前公安的管理体制还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授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活动,公安机关同时接受党委政府领导,同时我们又是当地政府的一个主要的职能部门,在这样一个工作体制下,在执法过程中是得到了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保障的,这是主流。至于个别人出现了一些个别问题,那属于个案问题。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公安部:警察违法违纪也要受到相应处分

    李民真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由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肯定会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对这样的民警,根据情节实行纪律处分,这是各级公安机关通过纪律手段,规范民警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对这一块非常重视。现在规定有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这几种,过去有些地方严重警告也可以用,或者记一次过、记两次过也可以用。这次我们明确警察只要违法违纪,就要受到相应的处分,这些处分都是国家通过法规形式规定的。处分的给予都是由任免机关决定,这样也是保护民警的合法权益,既受到教育,受到惩戒,也让他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由于处分规定权限不明确,使下面无所适从。”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表示,实际上条例里,关于惩防结合从严治警的体制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中也比较具体,比如现在在队伍建设、日常教育和培训方面,都有协助一把手抓队伍的政治委员、教导员和指导员,同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还设有纪检监察和督察,这就依法地把从严治警和奖励警察、从优待警结合起来,使队伍建设能够更加全面。

    2007年1月23日上午,公安部在亚洲大酒店二楼锦和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有关情况。发布会由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主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公安部法制局副巡视员包红霞作现场新闻发布。

    李民真:公安非执法岗位工作 可聘任专业人员

    针对“规范公安机关附属人员管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一条,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解释说,公安机关现在都是国家公务员,由于各方面的限制,不可能公安机关所有的警力需求都得到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有些非执法岗位的工作,我们可以聘请一些辅助人员。比如说在北京街头上可以看到,帮助维持交通的,还有一些地方一般的文秘工作也可以聘请,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聘用人员更主要的是,我们有些工作是很专业的,比如说计算机的软件编程,例如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金盾工程’,这时候就要聘请一些专业人员给我们从事这项工作,这个就不一定非得录用为人民警察,而是作为聘用人员就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工作。这是节约警力,利用社会人力资源,也是世界各国警察部门一个通行的做法。”

    公安部缩减警校生源规模 从社会招收专业警员增多

 记者从公安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公安机关现在招收人民警察,主要是由国家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的,国家人事部门在招收人民警察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既然是公务员的一部分,现在是公开平等地针对社会各个学校的大学毕业生,甚至有些地方的大专毕业生也是参加公开考试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警校的学生也要参加国家公务员的考试,但是学生的学习情况不可能都是一样的,有些警校的毕业生,由于没考上国家公务员,就不能进入人民警察队伍。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李民真说,警校的毕业生如果不能进入警察队伍,在其他岗位,比如保安岗位等其他岗位上也是可以发挥他的才干的。现在国家人事部对这方面情况做了一些规定,以后公安机关还要从有工作实践经验的人中,招收一部分警察,而且这样的比例会越来越高,不光应届毕业生,往届毕业生如果愿意到人民警察部门来工作,通过必要的公务员考试,我们也是欢迎的。警校毕业生的情况我们也很重视,一是提高教学水平,使警校毕业生尽量都考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另外我们也适当缩减警校生的规模,你会发现现在警校生的规模比过去有很大的减少。也就是说,各省、各地级市的公安机关警校一律不从事学历教育,只搞培训,现在只有国家一级、省一级办了几个警校。

 从2000年以来大陆共遣返台籍犯罪嫌疑人123人

 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依据金门协议,从2000年以来,在有关部门协助下,我们共遣返台犯罪嫌疑人123人。

    他说,近年来,两岸像经贸的论坛、农业合作论坛的举办,还有三通,包括包机,信息产业的技术标准、农业、金融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现在日益增多,特别是还有大量到大陆经商的台胞到这儿投资是非常多的。两岸人员往来增大,人才物形成一个大流动,在人才物的大流动过程当中,违法犯罪也在大量增加。大陆警方从维护两岸同胞正当权益出发,依法地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是我们一贯的宗旨。

    他说,各地公安机关现在对台商投资的重点地区,对台湾居民聚集的区域,都加大了治安整治的力度,保障台胞在大陆能够安居乐业,同时切实地维护台胞和台资企业的各项权益。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反偷渡的斗争,规范了渔政管理、登陆办证、治安巡逻,以及各种常规性的治安检查。对在台犯罪之后,潜逃到大陆的台方通缉的犯罪嫌疑人,我们主动积极地做好抓捕和遣返工作。

 最后他说,根据金门协议的精神,我们通过一些民间组织的协助,两岸间的信息还是畅通的。相信随着两岸关系的日益密切,我们获取信息和开展工作的渠道将会越来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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