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3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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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3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辞去行政长官职务,于2005年3月12日离职。 总 理 温家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