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 理 温家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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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 理 温家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