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0-0002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00年04月24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2000〕33号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开发区 新疆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办函〔2000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你兵团《关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请示》(新兵发〔199991)和《关于请求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的再请示》(新兵发〔1999115)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石河子市东郊,东至河滩路,西至东四路、东七路,南至北疆铁路线,北至312国道,规划范围总用地11.2平方公里。

三、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石河子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兵团自筹解决。

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