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32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7年01月04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7〕2号 主 题 词: 财政 开放 边境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黑河等14个边境经济

合作区财政政策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2

 

财政部、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财政部《关于1995年以后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财政优惠政策的函》(财地字〔1996263)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1996年至1998年的三年内,对黑河、绥芬河、珲春、丹东、满洲里、二连浩特、伊宁、塔城、博乐、畹町、瑞丽、河口、凭祥、东兴等14个边境经济合作区,1995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减去1993年两税应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实行定额返还的政策。具体办法由你们商有关方面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