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7-00042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7年05月27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7〕33号 主 题 词: 外贸 进口 汽车 处罚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

国办发〔199355号和国函〔199669

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33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
通知》(国办发〔199355)和《国务院对禁止非法拼()装汽车、摩托车通告的批复》(
函〔199669)行政执法效力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这两个文件是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具有行政法规效力,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
罚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