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
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办函〔1998〕40 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组建国家会计学院的请示》(财人字〔1998〕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同意成立国家会计学院,为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教学管理依托清华大学。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国家会计学院的组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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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成立
国家会计学院的通知
国办函〔1998〕40 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组建国家会计学院的请示》(财人字〔1998〕26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同意成立国家会计学院,为国务院事业单位,由财政部代管,教学管理依托清华大学。请你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国家会计学院的组建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