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联络处改为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94〕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浙政办发〔1994〕1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7人,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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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杭州市人民政府
驻北京联络处改为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94〕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浙政办发〔1994〕119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改为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7人,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