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举办
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的复函
国办函〔1994〕32号
国家体委:
你委《关于继续举办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的请示》(〔94〕体摩字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继续举办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
二、比赛涉及的赛程路线、摄像录像器材、通讯设备及技术资料、进口专用车辆及零配件、外国和港澳记者采访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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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举办
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的复函
国办函〔1994〕32号
国家体委:
你委《关于继续举办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的请示》(〔94〕体摩字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于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继续举办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
二、比赛涉及的赛程路线、摄像录像器材、通讯设备及技术资料、进口专用车辆及零配件、外国和港澳记者采访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