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马鞍山港
开辟为一类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0〕8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马鞍山港开放为一类口岸的请示》(皖政〔1989〕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马鞍山港辟为开办国轮外贸运输业务的一类口岸,并设置有关的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二、同意口岸检查检验单位增加编制七十五人,其中港监五人,海关三十人(指标由海关总署解决)、卫检十人、动植检十人、商检二十人。口岸委属地方机构,编制由省、市调剂解决。马鞍山港不设边检机构,进出境船舶的边检工作仍由上海边检机构负责。
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由马鞍山市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业务用仪器设备等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