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57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检验、检疫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92年10月27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92〕96号 主 题 词: 出口 信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

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