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纺织工业部设计院
在香港设立公司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105号
纺织工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合资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纺外字〔1992〕第2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纺织工业部设计院与香港华润机械公司和华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派人员编制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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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纺织工业部设计院
在香港设立公司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105号
纺织工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合资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纺外字〔1992〕第2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纺织工业部设计院与香港华润机械公司和华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派人员编制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