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
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国办函〔1991〕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广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内派人员不超过五人,经营该公司的产品外销和原材料进口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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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
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函
国办函〔1991〕8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1〕2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广东浮法玻璃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广东浮法玻璃(香港)有限公司”,内派人员不超过五人,经营该公司的产品外销和原材料进口业务。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