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10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迁建乌兰浩特民用机场的请示》(内政发〔1990〕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迁建乌兰浩特机场,场址确定在乌兰浩特市东北义勒力特嘎查(村)北部,机场名称改为乌兰浩特义勒力特民用机场。
二、新机场规模按起降运七、BAEl46等同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建设,机场建设总投资控制在二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百万元,由地方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你区自筹解决。
三、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委
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