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92-00079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其他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92年11月09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文  号: 国函〔1992〕169号 主 题 词: 科学 技术 开发 批复

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1992169号

 

国家科委:
   你委《关于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395)和《关于调整再审批一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方案的请示》(92〕国科发火字665)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苏州、无锡、常州、佛山、惠州、珠海、青岛、潍坊、淄博、昆明、贵阳、南昌、太原、南宁、乌鲁木齐、包头、襄樊、株洲、洛阳、大庆、宝鸡、吉林、绵阳、保定、鞍山等二十五个城市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上述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面积、规模不宜搞的太大,由你委严格审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新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仍实行《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规定的各项政策。
   四、收到本批复后,由你委按此精神严格审查后行文分别函复各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