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大连旅顺地区局部对外开放的复函
国办函〔1996〕3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军区:
你们《关于局部调整旅顺非开放区范围对外宣布时间的请示》(辽政〔1996〕87号)收 悉。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鉴于局部调整旅顺非开放区范围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同意旅顺经批准的部分地区 正式对外开放,并由你们与大连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商定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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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大连旅顺地区局部对外开放的复函
国办函〔1996〕3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沈阳军区:
你们《关于局部调整旅顺非开放区范围对外宣布时间的请示》(辽政〔1996〕87号)收 悉。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鉴于局部调整旅顺非开放区范围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同意旅顺经批准的部分地区 正式对外开放,并由你们与大连市人民政府等有关方面商定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