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空军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2000〕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连城机场为军民合用机场的请示》(闽政〔1999〕文1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城机场实行军民合用。该机场按支线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筹措。
二、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