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8-00044 主题分类: 目录导航\其他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1988年10月12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
文  号: 国发〔1988〕71号 主 题 词: 其它 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面彻底清查楼堂馆所的通知

 

国发〔1988〕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先后发出了关于清理楼堂馆所项目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对全国楼堂馆所项目进行了一次清理,并停建、缓建了一批项目。但是,由于不少部门和地方对这次清理楼堂馆所项目的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致使清理工作搞得不认真、不全面、不彻底。针对这种情况, 今年八月国务院决定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统计局和河北、辽宁两省有关部门参加,组成国务院北戴河兴城楼堂馆所清查工作小组,对两地的楼堂馆所项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重点清查了在建的五十六个项目,建筑面积三十四万二千平方米。经过清查,决定停建、缓建和部分停缓建三十九个项目、十二个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二十万九千平方米,占在建项目建筑面积的61.1%(其中全部停缓建二十二项,建筑面积十万六千平方米;部分停缓建十七项和单项工程十二项,建筑面积十万三千平方米)。确定停缓建的项目,已由国家计委下达执行。准予续建的十七项,建筑面积十三万三千平方米,占在建项目建筑面积的38.9%,都是工作量完成70%以上,建设资金落实、来源正当,并已列入国家计划内的项目。这批项目建成以后如何处理,国务院已责成国家计委研究提出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北戴河兴城楼堂馆所清查工作小组的做法,在上半年清理的基础上,对在建和拟建的楼堂馆所项目分期分批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第一批清查的城市见附件,其余城市放在第二批清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查楼堂馆所的意义,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这次清查的重点是在建项目,要通过清查下决心停建一批、缓建一批,把兴建楼堂馆所之风真正刹住。为此,现作如下规定:

   一、清查的原则

   ()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楼堂馆所在建项目,均须进行清查。

   ()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没有列入部门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一律停建。

   ()计划内的在建项目,原则上按完成该项目总投资工作量50%以上、单项工程完成投资工作量70%以上的,可以继续建设;完成项目总投资工作量不足50%,单项工程不足70%,要停建或缓建(上述项目总投资和单项工程投资如预计投资超过概算投资的,按预计投资计算);在建项目尚未开工的单项工程,一律不得再开。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不包括利用我国海外公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及我在海外发行债券建设的项目),为维护对外信誉,已经开工的可继续建设,但双方同意中止合同的要停建,不得另找合作对象。中外合资项目中,外资不多、对外影响不大、又刚开工不久的项目,也可考虑停缓建。

   ()经过清查,确定停建的项目要取消立项;缓建项目从一九八八年起三年内一律不得施工,何时恢复建设,须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再行报批。

   ()对已经批准立项而尚未开工的旅游宾馆建设项目,如确实需要建设的,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中央各部门负责清查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和归口领导或管理的公司的楼堂馆所,以及中央单位与地方合建或采取各类方式(如给地方留利让利、用部商地方投资或拨给地方物资以及中央单位投资,地方以地皮换取好处等)用地方、集体或其他名义建设的楼堂馆所。

   ()各地区既要对地方(包括地方政府批准的公司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建设的楼堂馆所进行清查,也要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地区在本地区建设的楼堂馆所进行清查。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如实进行清查,并按规定处理。对隐瞒或不按规定处理的,一经查出,要予以没收,由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执行,并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和有关责任者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清查的组织领导

   楼堂馆所的清查工作,由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和各地区、各部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小组统一领导部署。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按旬专题上报清查结果。

   三、清查的时间要求

   第一批城市在十一月上旬清查完毕,第二批城市在十一月底全部清查完毕。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国务院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停缓建的旅游宾馆项目,要抄送国家旅游局备案,如国家旅游局对某些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与报送单位协商解决。

   四、停建项目的处理和监督,按《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国发〔1988〕64)的规定执行。

   五、军队建设的楼堂馆所,由军队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规定,自行组织清查。

  

   附件:第一批清查的城市名单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批清查的城市名单(60)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山西省 太原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丹东市

吉林省 长春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

江苏省 南京市、南通市、无锡市、苏州市、常州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

安徽省 合肥市、黄山市

福建省 福州市、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九江市(包括庐山)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烟台市、威海市、蓬莱市、泰安市(包括泰山)

河南省 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

湖北省 武汉市、襄樊市

湖南省 长沙市、张家界(包括大庸)

广东省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肇庆市、江门市、佛山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桂林市

四川省 成都市、重庆市

贵州省 贵阳市

云南省 昆明市

陕西省 西安市、咸阳市

甘肃省 兰州市

青海省 西宁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