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1988-00092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铁路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 1988年12月07日
名  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文  号: 国办函〔1988〕92号 主 题 词: 新疆 贷款 建设 铁路 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苏联政府

商品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89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十一月十五日《关于北疆铁路对苏实物贷款问题的请示》电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北疆铁路建设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国阅〔1986130号《关于研究利用苏联贷款建设北疆铁路问题的会议纪要》执行。

二、贷款项下进口物资属于国家专营的,在区外销售时仍通过专营渠道进行。国家已有最高限价的进口物资,销售时要执行最高限价。如有特殊情况要超过最高限价时,应报国家物价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