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1-00027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01年09月23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文  号: 国函〔2001〕106号 主 题 词: 交通 口岸 开放 广东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新会港口岸

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1〕106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粤府〔199766号)、《关于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再请示》(粤府〔1999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

  (一)西港界。东经1125845秒,北纬222842秒与东经1125910秒,北纬222854秒连线。

  (二)北港界。东经1125921秒,北纬223015秒与东经1125921秒,北纬223033秒连线。

  (三)南港界。崖门水道:东经1130453秒,北纬221210秒与东经1130632秒,北纬221136秒连线。虎跳门水道:东经1130742.6秒,北纬221305.7秒与东经1130720秒,北纬221324.5秒连线。江门水道:东经1130427秒,北纬222722.6秒与东经1130450秒,北纬222715.5秒连线。虎坑水道:东经1130632秒,北纬222452秒与东经1130622.8秒,北纬222514.8秒连线。

  二、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25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5名,边检增加编制20名(从已经下达给广东省公安边防部队现役编制中调剂解决);海事机构编制暂不增加。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75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新会港口岸正式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