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01-00029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水运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文日期: 2001年04月25日
名  称: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
文  号: 国函〔2001〕44号 主 题 词: 口岸 开放 江苏 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常州港口岸

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2001〕44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常州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苏政发〔20018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常州港口岸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东经1200012秒、北纬315710秒,东经1200058秒、北纬315749秒,东经1195714秒、北纬320050秒,东经1195628秒、北纬320012秒四点连线区域。

二、同意常州港口岸设置边防检查机构,海关、检验检疫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17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7名,均在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边检编制另行下达;海事机构编制暂不增加。以上新增编制的人员来源,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100万元(边防检查机构建设补助投资,待编制确定后另行安排),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常州港口岸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